2008年6月2日

開放近用資訊 2008/05/27

●期末考範圍為:

1.開放近用運動的真諦 [pdf] - 臺灣圖書館管理季刊,第三卷第二期,2007.4

2.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增訂

3.創用CC - 1)政府機關及民間組織篇;2)創作分享,快樂使用-簡介創用 CC 授權

●台灣的著作權法分包含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兩種:

著作人格權:

1.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。

2.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,有表示其本名、別名或不具名之 權利。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,亦有相同之權利。

3.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,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,視同生存或存續,任何人不得侵害。

4.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,不得讓與或繼承

●著作財產權:

第一款:著作財產權的種類─

1.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。

2.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。

3.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。

4.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

5.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、音樂或戲劇、舞蹈著作之權利。

6.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。

7.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。

8.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。

9.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,散布其著作之權利。

10.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。

第二款: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─

1.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

第三款:著作財產權之讓與、行使及消滅

1.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。

2.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,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。